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171號
SSEV,112,新簡,171,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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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1號
原 告 新創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禎祐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6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
29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6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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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創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