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小調字,112年度,179號
SSEV,112,新司小調,179,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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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名竣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定有明 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 所明定。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亦有規定。又按法院 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鄭名竣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業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之民國110年6月23日死亡,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於聲 請人聲請調解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本件依 相對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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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