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張文和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張玉英、黃俊傑、黃秋茂、卓敏智、卓敏東間
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
全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共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
關申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所列被告(共有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
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
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