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陳錫鎮
被 告 王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6,726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