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144號
CHEV,112,彰小,144,202303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被 告 黃邦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 判力;而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乃為訴訟法上所謂一事 不再理之原則,即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 而所謂同一事件,乃指同一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就同一法律關 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判決要旨 可資參照。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 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 者,亦有效力,同法第4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既判力之 主觀的範圍,原則上固存於當事人間,例外亦及於訴訟繫屬 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在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於民 國110年2月14日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因為注意 車前狀況,不慎撞損訴外人長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晉公 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案經本院 另案即110年度彰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長晉公司 新臺幣(下同)28,580元及遲延利息確定在案。因長晉公司向 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於取得另案判決後,向原告申請車體 保險金給付,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完畢,長晉公司遂將對 被告之上述判決債權讓與原告,因被告尚未履行債務,爰依 另案判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8,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長晉公司前曾於110年間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案經本院以110年度



彰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長晉公司28,580元,及 自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訴 訟確定在案等情,有該案判決可佐,堪信為真實。而原告係 於111年10月14日受讓長晉公司對被告之上開債權,有原告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1頁),則依前揭規定 及說明,原告乃前案即本院110年度彰小字第613號案件訴訟 繫屬後,因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而繼受前案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之人,前案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自及於原告,原告不得 就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是以,原告違反前揭確定 判決效力而提起本件訴訟,依法不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予以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