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洪金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民等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國民等人共有之彰化縣○○鎮○○段 0000地號土地,聲請調解變價分割,惟共有人即相對人陳玲 珠業於民國83年5月26日出境,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件 有需於外國送達之情形,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 回。
三、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 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