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79號
原 告 葉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經查,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吳清井已死亡
,而吳清井之繼承人吳俊龍亦已死亡,但吳俊龍之法定繼承
人中已有吳季蓁、吳佳翰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情,此有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準此,請提出被繼承人吳俊
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務請記
載完整)、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查報吳俊龍之繼承人究為何人。
二、若吳俊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繼承人之情形,原
告應具狀表明吳俊龍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
三、原告所提書狀均未載明彰化縣和美鎮農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地址等資料,亦請具狀補正,以利將本件訴訟告知和美
鎮農會。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務請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
一編號,表明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