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580號
CHEV,111,彰簡,580,2023032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580號
原 告 魏秋滿

被 告 蔡右樵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