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73號
GSEV,112,岡補,73,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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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共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
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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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