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岡簡字第67號原 告 黃紫誼 訴訟代理人 姚承男 被 告 郭逸豪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靜 被 告 郭清發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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