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67號
GSEV,111,岡簡,67,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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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67號
原 告 黃紫誼


訴訟代理人 姚承男


被 告 郭逸豪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靜
被 告 郭清發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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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