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439號
GSEV,111,岡簡,439,2023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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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俊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4日送達 予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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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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