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及違約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374號
GSEV,111,岡簡,374,2023032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文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漢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居間報酬及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
漢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