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74號
PTEV,112,屏補,74,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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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7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端勝核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3號),惟被告余端勝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90,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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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