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56號
PTEV,112,屏補,56,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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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56號
原 告 盛秋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山龍盛海龍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惟被告盛山龍、盛海
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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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