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筑庭即林美如
林進良
林妤倢
林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屏簡字第4 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2 年2月1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查 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