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2年度,27號
PTEV,112,屏小,27,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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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潘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73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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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