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1年度,277號
ILEV,111,宜簡,277,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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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7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邱祈旺
邱祈源
王邱碧珠
邱鈺雅
蕭邱碧蓮
邱瑞芳即邱祈萬之代位繼承人


邱瑋萍即邱祈萬之代位繼承人

邱瑋珍即邱祈萬之代位繼承人

被代位人 邱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萬0,09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同一地 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427條之1定有明文。二、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 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 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



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元,惟本件原告本於 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邱碧霞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 承被繼承人邱两傳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遺 產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邱碧霞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萬8,61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已逾50萬元,且非屬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從而,本件屬通常 訴訟事件而誤分為簡易事件者,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四、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萬8,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4,068元,原告僅繳納3,970元,尚不足1萬0,098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名稱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邱碧霞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房屋 宜蘭縣○○鄉○○村○○路00號房屋 1,100元 25.4 100000分之50000 7分之1 79元 2 房屋 宜蘭縣○○鄉○○村○○路00號房屋 1,100元 48.5 100000分之100000 157元 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00元/平方公尺 1,079.69 全部 262,210元 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400元/平方公尺 314.42 全部 467,138元 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00元/平方公尺 2,283.11 全部 554,470元 6 股票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04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核定金額) 22,291元 7 股票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26,23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核定金額) 3,747元 8 股票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1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核定金額) 5,716元 9 股票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64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核定金額) 2,806元 合計:1,318,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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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