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江漢仁
代 理 人 陳玉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瑞爐、鍾瑞勳、鍾成鑑、劉金連、劉邦鏞
、劉邦火、何信鏗、何智勳、江欽仁、邱春意、邱瑞祥、邱創欽
、邱瑞勝、邱瑞星、黃建松、林双祿、林鴻賓、張仕梅、張永金
、張蘭芳、林作藩、潘寶祥、潘寶隆、陳傳勳、鍾文淦及上開人
等之子女間請求調取戶籍謄本辦理派下員變動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明略以:請准聲請人即祭祀公業義渡派下員江漢 仁之代理人陳玉奇調閱相對人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並 代位向鄉公所辦理祭祀公業義渡派下員繼承變動備查等語, 事實及理由則稱:派下員名冊已超過10年未更新備查,管理 人以過世,多年未召開派下員大會,近日若干派下員希望連 署召開臨時派下員大會,請本院核發依聲請人調解聲明之函 問准予聲請人之代理人調閱相對人鍾瑞爐、鍾瑞勳、鍾成鑑 、劉金連、劉邦鏞、劉邦火、何信鏗、何智勳、江欽仁、邱 春意、邱瑞祥、邱創欽、邱瑞勝、邱瑞星、黃建松、林双祿 、林鴻賓、張仕梅、張永金、張蘭芳、林作藩、潘寶祥、潘 寶隆、陳傳勳、鍾文淦及上開人等之子女最新戶籍謄本,以 利聲請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製作繼承系統表向鄉公所辦 理辦理派下員變動等語,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雖云「民 事聲請調解及調查相對人年籍資料狀」,然依其聲明及事實 理由,實係聲請法院准許調閱上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然並 無任何實體法或程序法依據認法院可於便利、協助祭祀公業 登記時,可為此類裁定,則聲請人所為聲請,實欠缺法律上 依據,是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 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