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27號
SLEV,112,士小,27,2023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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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甘鴻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甘鴻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針
對其敗訴部分中之新臺幣(下同)61,418元提出上訴,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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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