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241號
SLEV,112,士小,241,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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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4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洪銜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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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