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2年度,55號
CYEV,112,朴小,55,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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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55號
原 告 蕭尹銘
被 告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4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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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