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林麗虹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仁和、順利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400,000元(計算式:300,000+100,000=400,0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