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佩岑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佳俞、劉艷敏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