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68號
CYEV,112,嘉簡,68,2023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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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傳登洪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0,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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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