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睿騰即黃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榮富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
0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