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吳周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138元,及其中新臺幣49,944元自民國9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