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司法院-刑事補償(刑事),台重覆字,112年度,3號
TPCM,112,台重覆,3,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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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
聲請重審人 王隆禹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
民國111年5月27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
字第12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為聲請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王隆禹對於本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駁回其聲請重審不合法之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 燦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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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