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12年度,2號
NTEV,112,投救,2,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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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映如
代 理 人 陳建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陳信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減少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即本院112年度投補 字第8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 ,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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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