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2年度,27號
NTEV,112,投小,27,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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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唐聕婷

被 告 陳庭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78元,及其中新臺幣7,650元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6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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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