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2年度,7號
NTEV,112,埔小,7,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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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被 告 王意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5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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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