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2年度,38號
NTEV,112,埔小,38,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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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小字第38號
原 告 張立瑜張義政

被 告 孫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
二、本件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 111年度埔補字第152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訴之聲明,自行核算並補繳裁判費,前揭裁定於民國 111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聲明及補繳裁判 費,此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 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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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