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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250號
NHEV,112,湖簡,250,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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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250號
原 告 富甲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召祐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9,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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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