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998號
NHEV,111,湖簡,998,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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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99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育嘉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謝雅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405元(見本院卷第89、180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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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