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堅等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 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 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 張撤銷應對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及第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經查,本件尚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 ,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具狀追加以全體 遺產為訴訟標的,並確認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按全體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