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郭思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增福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長鑫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被告「李**」、「廖**」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出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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