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張興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證諭、聚全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張興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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