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862號
CLEV,111,壢簡,1862,2023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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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陳少寒即靚后美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所示「訴訟費用新臺幣425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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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