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05號
CLEV,111,壢簡,105,20230308,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成武

被 告 陽光水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瑞駿
訴訟代理人 張永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五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