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1年度,537號
CLEV,111,壢保險小,537,2023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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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麗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3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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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