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78號
SJEV,112,重簡,78,202303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8號
原 告 林文祺



訴訟代理人 張木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庸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4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