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544號
SJEV,112,重簡,544,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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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原告與被告洪建文間償還補償金(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2,52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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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