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497號
SJEV,112,重簡,497,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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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97號
原 告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
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1枚及牌照2面,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車
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800元(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200元/月×契約存續期間
24月=2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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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