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373號
SJEV,112,重簡,373,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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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373號
原 告 林雅惠

被 告 李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 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將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財物,亦知 悉社會上使用他人帳戶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提領之案件 層出不窮,如將自己所開立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 碼)提供予他人使用,極可能供詐欺犯罪者用以收受詐欺取 財犯罪所得,或用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或 使詐欺犯罪者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詐欺犯罪所得, 亦可能遭不詳詐騙集團用以作為詐騙被害人以收取贓款之工 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清佑」之成年男子。以此 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其等 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取得 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 飆股俱樂部(後改名為:英雄會」成員暱稱「陳世豪」等老 師、「姍姍」、「蕭振華」聯絡,向原告佯以介紹下載「BC TE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入投資虛擬貨幣,致原告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共新臺幣(下同)36萬元至上開中信帳戶 內,旋遭提領,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有本院111 年度金簡字第817號刑事簡易判決、轉帳明細資料等為證,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為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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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