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350號
SJEV,112,重簡,350,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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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吳榮池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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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