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張正宏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徐少驊
被 告 祥鳳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5,
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