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69號
SJEV,112,重簡,269,202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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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69號
原 告 董侑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
被 告 謝春盛
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3日 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庭詢問簡答 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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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