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號
原 告 黃煥棋
被 告 黃孟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臉書上認識,嗣被告以各種理由陸續 向原告借款,原告即於民國111年10月至同年11月間止,共 計借款新臺幣(下同)217,391元予被告,約定最晚同年12 月底會全數清償,然被告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等事實 ,業據提出存證明細(匯款紀錄)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