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0號
原 告 簡永順
被 告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