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684號
SJEV,112,重小,684,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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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684號
原 告 林佩蓉

被 告 BRANZUELA JULIET PROMO(中文姓名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為外籍人士,依被告於移民署所留在台居留地址為桃 園市平鎮區,有內政部移民署檢送之外人居停留資料1份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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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