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391號
SJEV,112,重小,391,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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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智元
李宗柱
被 告 陳毅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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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